长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8年7月修订)
长大发〔201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依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成绩合格。
学校鼓励学生使用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代替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
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60分,视为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文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文科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非计算机理工科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语言程序设计类)二级考试,视为学位计算机成绩合格。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达到毕业条件,视为学位计算机成绩合格。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升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提出申请。
留校察看期间,学生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本科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本科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考试(PETS-3)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二)毕业后超过2年(按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计算)提出申请。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根据本细则第三到第六条的规定,校学位办公室对当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评议,提出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三)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按本细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长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书。
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条 学士学位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授予1次。
第十一条 因学位外语或学位计算机成绩不合格而暂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每年4月或10月的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长大发〔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长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