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中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主体:享受政策人员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 (4)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5)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 (7)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8)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 (9)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 (10)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2、公益性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牌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
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享受政策人员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文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3、就业援助金补贴
适用对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
补贴期限: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申请主体:享受政策人员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
资金申请材料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文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准确把握就业见习政策
(一)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见习中断的,可顺延见习期限。
(三)见习补贴: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二、准确把握就业见习政策
(四)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五)见习期限: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见习中断的,可顺延见习期限。
(六)见习补贴: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四)见习留用: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申请主体:见习单位。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